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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及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大经济背景下,利用土地征收来扩张国有土地范围的方式日渐频繁。同时,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大量涌现。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内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制度是村民分享集体所有土地所带来的终极收益的关键制度设计。可以说,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是土地征收的重中之重,亦是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根本所在。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因为法律的缺失或过笼统、土地征收补偿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性质的不明确、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主体资格问题悬而未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过于原则、刚性以及纠纷解决程序过于单一,致使涌向法院的该类纠纷难以得到较为统一或完满的解决,法律及社会效果均不理想。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进行研究。土地征收的强制性与侵害性决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性、必要性和保障性。我国土地征收的特殊性决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共有性。在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主体资格问题上,首先,参与分配的主体与集体成员不能简单等同,参与分配的主体不仅包括集体成员,还包括非集体成员。明确集体成员资格对解决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中的主体问题有重大意义。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确定须满足三个条件,即,第一,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第二,在该集体组织承包土地进行生产劳动;第三,履行集体组织成员义务,享受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在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上,也应考虑例外情形和特殊情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标准存在不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涉及政府与集体间的关系;而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标准问题关键在于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两者存在区别但又密切联系。现行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程序未作出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应当细化。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程序存在缺失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救济途径单一且救济程序易令人质疑;第二,纠纷性质认定不清造成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第三,司法救济审理难、执行难、干扰大。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应当构建多元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