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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是公司中小股东在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犯时,请求法院干预公司自治,强制公司分配股利的一种救济方式。2017年9月1日新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首次规定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为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不仅涉及到全体股东、公司自身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从诉讼程序的角度上看,需要法院在正确认定起诉股东是否适格、如何举证等诸多程序问题的基础上,做出适当而确定的判决。立法上对该类诉讼只予以简单规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性的需求。因而,本文在以往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国家的有益经验,运用诉讼法理对该诉讼类型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司法适用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司法现状。该部分以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案件为例,研究了目前我国强制分配股利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即“同案不同判”现象以及中小股东现有救济手段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制分配股利诉讼的必要性与意义。第二部分:域外有关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比较考察。该部分主要研究了美国的强制分配股利诉讼、英国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和法国的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对我国的经验借鉴。第三部分: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理论制度探析。该部分主要是结合诉讼法理对强制分配股利之诉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在分析该类诉讼的性质以及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当然可诉性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该类诉讼所蕴含的诉讼理论: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正当性;从利益平衡原则的角度合理划分了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既判力向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扩张的正当性等,以期构筑一套完整的诉讼理论体系。第四部分: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完善。该部分根据我国强制分配股利之诉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建议,包括完善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立法上明确规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为当事人适格和既判力扩张提供合理性依据;加强对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维持诉讼判决的统一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