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公安部门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2007年)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标准下认定的“枪支”与普通公众一般性认知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涉枪类案件层出不穷。本文围绕备受关注的“赵春华案”,从该案的犯罪对象、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三个方面的司法认定进行研究,旨在对该案及其相关案件的定性有更清晰的认识。从犯罪对象来看,本案法院以两个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认定枪支,因此本文从该文件的性质和文件的内容合理性两方面分析本案枪支的司法认定问题,得出:规定枪支认定标准直接依据的文件仅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应当作为刑事审判依据;由于文件中枪支认定内容不科学,因此也不得作为鉴定意见采用。所以本案中枪支的司法认定不正确。本文循着法官的思路对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在司法定罪中的地位以及如何发挥作用进行论述,认为社会危害性、犯罪客体以及危害结果这三个概念密不可分。结合本案从危害(危险)结果的角度讨论认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为抽象危险犯,并且本案不具有抽象危险,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主观认定来看,本文把认识因素内容分成事实性认识与评价性认识两类,主要对评价性认识中现有理论予以评述,得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内容应纳入司法主观认定范畴。并通过事实认识错误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角度剖析本案,得出:本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最后,本文总结并认定:该案判决存在较大问题,行为人应作无罪处理。此外,涉枪的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实践应紧跟刑法理论发展而不断改进,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