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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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退出及其机制的形成,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础和前提。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经济的职能和作用的定位中,提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是实现国有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的关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有资本退出是一种资本流动的形式。它是指国有资本通过流动,从一些产业和企业中,由实物形态的资本转化为价值形态的货币资本,并向另一些企业、产业集中和集聚的过程。资本流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经营的一种方式。而国有资本退出则是在经济转轨时期,根据市场效率和增值原则,将国有资本从略有垄断优势或丧失竞争优势的领域,流向其他领域的过程。它是搞活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坚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的有效途径,对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战略改组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有效的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是疏通国有资本的退出渠道,规范国有资本的退出模式,确立国有资本流动体制框架的重要保证。本文以利益结构分析法为根本研究方法来剖析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建立和运行过程中的种种壁垒,进而提出法律是保障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有序建立和良性运行的根本方式。第一部分为全文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阐述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引出了我国国有资本范畴的科学界定;其次,提出了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形成的时代背景,界定了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明确了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提出的重要意义;最后,阐述了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法理学基础,指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属性,明晰了市场规制法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利益结构中的作用,肯定了宏观调控法在完善政府宏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明确了新企业破产法在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的现实意义,阐明了物权法在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第二部分是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笔者首先指出国有资本运营现状是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建立的首要原因;其次阐明了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是实现国有企业再造的需要;最后从根本上指出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建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条件。第三部分是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现实反观。第一,指出了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现实困境是国有资本退出的决策主体不明确,退出成本高昂,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缺失以及政府援助方式失范。第二,运用利益结构分析法剖析了国有企业内部利益结构混乱,法律规定缺位造成了对市场主体利益调控失灵等利益矛盾是国有资本退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第四部分是文章的落脚点,提出了积极推行《企业破产法》,规范国有企业破产秩序;制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法》,规制国有产权交易秩序;合理运用物权法,调整国有资本退出中的物权关系;配套使用相关法律制度,全面保障国有资本退出有序进行等四个方面来促进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有序建立和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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