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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抗辩事由之一,得到受害人同意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受害人同意规则,涉及到共同体对民事主体意思的承认和保护,其正当性基础一直以来众说纷纭,哪些情形下受害人同意不能阻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亦不甚清晰。本文第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受害人同意的既有理论成果,并主张更有意义的讨论方向是适当展开受害人同意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并以此为起点和指导梳理该项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边界问题。本文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学界理论,发现他国多将自由主义或自我决定作为受害人同意规则的正当性基础,但也不会做更详细的讨论,而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则是其他立法例或相关讨论均会突出或强调的一点。该部分同时论述,该项规则可以藉由法理这一法源进入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诉诸个人主义哲学,论述了受害人同意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个人主义思想传统下个人享有的自我决定权,并认为自我决定权的实质内涵在宪法层面也得到了体现。该部分同时指出,因为个人生活在共同体中,上述自我决定权并不绝对,需要受到来自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制约。本文第四部分通过参考对受害人同意有效要件的既有讨论成果,对受害人同意规则在同意主体、主体的同意能力、同意表示的品质,以及同意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讨论,较为全面地探讨了在何种情形下,受害人的同意表示可以阻却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在哪些情形下,受害人的同意表示不能阻却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