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它自身的合理性,对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等,都有着极强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在原有刑法体系中对之进行相应的增补及修订。这一理论在德、日等国历经刑法学界的探讨、质疑,最终形成了日趋完善的理论结构,并逐步在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得到确立。随着理论的发展,在世界各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影响也随之日趋深远,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期待可能性均得到了很高程度的确立和适用,也随之引起了众多国家的关注。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做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进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存在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适法行为,行为人仍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便实施了违法行为,则不追究罪责。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责任认定方面,提供了人性的标尺,使责任认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满人性。期待可能性,是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该理论起源于德国,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它使罪责建立在更为科学与公正的基础上;在司法活动中,期待可能性可以作为平衡因素来克服我国目前成文刑法的局限。但期待可能性也有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它与我国成文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虽然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构成中并没有确切对应的部分,但期待可能性的基本精神是可以作为指导意义存在的。在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处于如何应用的阶段。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显著价值,对我国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具有借鉴意义。纵观近期在我国引起争议一些案件,如今有引入期待可能性的必要性。其实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就蕴含着期待可能性的思想,然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无法完全契合的。必须合理谨慎地分析、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引进期待可能性过程中,更应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进行准确定位,以期充分地发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补充功能才能使其对我国刑法产生积极的意义。而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理论与德日犯罪成立模式理论有所不同,但是用于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基本是相通的,因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期待可能性也是可能的。在我国期待可能性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消极因素,其作用既可以是免罪,也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不仅仅适用于过失犯罪,也同样适用于故意犯罪的情形。既可以是法定事由,也可以是超法规事由,期待可能性的消极构成包括事实要件和价值要件,事实要件由客观要素和心理要素构成,具体包括行为客观情况的非常性和行为动机形成的受涉性,而受涉性指行为在刑法上的可宽宥性。无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可以采用“以行为人标准为依据,以平均人标准为参考”的主客观统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