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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广东省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耘韬玩忽职守案的分析,对玩忽职守罪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由,即广东省廉江市何耘韬玩忽职守案。 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主要包括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廉江市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廉江市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情况。 第三部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何耘韬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部分则是通过对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及其理由的陈述来展开。 第四部分是与本案结合之法理分析。而本文讨论的重点也在于此,即本案论述的逻辑基础是此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对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次,是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从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维度来分析客观方面。再次,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最后,是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的论述。主要介绍的是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包含间接故意以及何耘韬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第五部分介绍了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第六部分为研究结论。经过法理分析,并综合本案的所有具体情节,得出何耘韬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