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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是现代行政程序产生的一个富有特色的人员,是行政系统自身生成的一股理性的制约力量,承载着不同于一般人的价值理念,而其特殊性又集中体现在职权方面。为进一步明确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深刻理解听证主持人职权的意义和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概括了听证主持人的概念,并从价值追求、地位、职权行使方式等方面将其和相关概念加以区分。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作为一种行政职权,有着程序性、阶段性、内部性等特点。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听证主持人职权来自于公民的听证权。所以,听证权是听证主持人职权的起点也是听证主持人职权的终点。 第二部分是和职权密切相关的听证主持人地位问题,“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于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可见,听证主持人的地位集中体现在独立性和司法化方面。然而,在不同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地位也会有所不同。美国标准的正式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的地位最完善。而我国听证主持人的地位,与美国的行政法官独立制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听证主持人职权的具体内容。首先总结分析了相关国家的规定,尤其是美国听证主持人的具体职权。为了充分认识我国的立法现状,本部分归纳了大量的规范,运用图表的方式客观清晰的描述了我国听证主持人职权的现状。最后对听证主持人的职权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主持听证职权方面,力求全面和规范;在建议权方面,依据听证程序的基础理论,应使听证主持人具有建议权,但是在不同的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的建议具有不同的效力——制约或者参考。 第四部分围绕着听证主持人职权的价值目标和原则要求展开论述。分析了听证主持人职权的具体内容之后,如何去实施这些职权又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听证主持人职权行使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主要在于行政民主化、正当化、保障程序权利、提高效率等。为达至这样的价值目标,听证主持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独立听证、禁止单方面接触等原则制度。 本文力求体系完整清晰,客观理性总结我国现状,结合听证程序基础理论,对我国听证主持人职权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贡献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