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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政部《意见》)的通知指出,“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同年该意见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意见》正式对城市社区作了明确规定,即“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在中央的号召下,全国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指导城市社区的建设发展。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由社区派生出的法律名词却日趋增多。在城市社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对社区矫正等派生出的法律名词进行规定指向不清晰,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为了保持社会发展稳定,城市社区不自觉地充当了政府管理城市基层的派出机构,成为了政府的“腿”,但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其为一级政府机关。本文试图以行政扁平化理论、社区自组织理论和参与式民主理论为基础,以城市基层自治为切入点,探索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还是实现基层居民自治的途径。通过研究当下我国城市社区实际职能和法定职能错位的具体现实状态,找出城市社区法律地位不明确所导致的问题及原因。结合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历程,同时借鉴域外代表性国家的先进经验,科学确立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这样不仅有利于其法律价值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论述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对城市社区法律地位进行研究的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部分,对我国城市社区进行概述。论述了城市社区的概念、城市社区发展脉络梳理以及我国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理论依据。通过对城市社区的概念辨析和发展历程的回顾,发现我国城市社区诞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伴随着行政主体的权力渗透。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现状,归纳总结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及其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从相关政策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传统行政法、学界对我国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界定探索得出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了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官方行政色彩较浓,城市社区权力行使的监督保障机制欠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城市社区组织结构方面的原因、人口变化方面的原因和社区的体制性矛盾。第三部分,分析域外代表性国家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类型及其特点,总结域外代表性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域外代表性国家三种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类型,归纳出域外代表性国家城市社区法律地位不同的类型都存在自治因素、与国家政治体制高度统一、充分考虑社区居民需求等特点。最后总结出域外代表性国家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类型对我国的启示,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明确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相一致,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明确有助于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完善。第四部分,从宪法和行政法的角度科学确立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首先,分析确立我国城市社区法律地位需考虑的因素,从而明确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城市社区是政府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自治和行政双重性质。其次,立法确立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分析我国关于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两个立法趋向,最后选择弱化政府对城市社区的行政干预的方向,提出制定《城市社区工作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结论部分,基于论文以上内容的论述,总结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是政府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