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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人们环保意识不高导致了各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为了应对这种现象,我国逐渐意识到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制定颁布了许多环境方面的专门立法以期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书面的法律并不代表真正的正义,实践中这些法律主要是依靠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来实施的,环境司法机关发挥的作用很小。环境司法作为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如何发挥其有益作用,成为了环境司法面临的一道难题。 环境司法专门在域外国家出现较早,许多国家通过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来解决出现的环境纠纷。他们分别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使得环境司法能够在解决环境纠纷和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和环境法院、瑞典地区环境法庭、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印度环境法院的具体设置情况进行分析,提取值得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然后根据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政策法律建议。 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就可以使环境纠纷案件得到高效的地处理,平息当事人的纠纷,维护环境正义。环境司法专门化作为环境纠纷的最终处理形式,首先具有预防功能,可以促进污染加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就注意调整方式改进自己的工艺;其次可以通过对环境纠纷案件的处理,公众的环境权益就会得到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