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无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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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构成的四个要件中,“一方取得利益”、“相对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概念很明确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通过外在的事实表现出来,当事人容易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再者,这三个要件处于真伪不明时,将这其举证责任分配给不当得利受损人承担在实践和学界都没有争议。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不当得利中“无合法根据”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有较大分歧。有的法院要求由不当得利的获益方,案件的被告承担自己获益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有的法院要求由不当得利的受损方,案件的原告,有效证明对方当事人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真伪不明原告就将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本文围绕“为何在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上会发生争议?”这一问题展开,以原因分析为主线,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不当得利双重视角下的原因分析,探寻司法实践中争议的根本原因。并针对这些争议的原因,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学说,提出了一条关于不当得利“无合法根据”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路径。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总共分为四个章节,共计三万余字。  第一章从概念角度入手,简单阐述了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不当得利中“无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并用引用了全国范围内的四件不当得利案例,大致描绘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并通过这些案例争议引出下文的原因分析。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该部分先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视角下进行原因分析。继而在这一视角下对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进行分析。再从不当得利的视角下进行原因分析,得出结论认为不当得利“无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既有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足也有不当得利制度上的原因。  第三章是比较法借鉴章节,通过对三大重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台湾”在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中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的梳理,对这些国家在不当得利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上具有指导意义的举证责任和不当得利制度经验进行了总结。  第四章是本文最为关键的章节,也是本文行文目的所在。该章节首先以第二章所发掘的根本原因为依据,提出了宏观的完善路径。再从宏观的完善路径出发,具体阐释为何要坚持“规范说”、如何坚持“规范说”以及怎样修正“规范说”的具体适用。同时,深层次阐述了如何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细化。区分了给付型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其他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三种情况,并分别就这三种类型下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进行了论述得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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