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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成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开始感觉到自己正在被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所包围,不知不觉,已经身处贝克所谓的“风险社会”之中了。贝克认为风险具有本质上的不可治理性,亦即不可预知性、不可计算性与不可收拾性。风险无论如何无法完全预防避免,“抛弃机器,回到前工业时代”亦无丝毫可能,如何填补科技发展、工业发展所产生的损害,就自然成为当今社会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职业伤害领域,工伤保险制度和侵权法体系为补偿/赔偿职工所受伤害两项最主要的制度。19世纪末已将,由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客观化,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的兴起,有学者宣称侵权法正面临危机。但工伤保险和工伤侵权是具有交叉性关系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工伤保险不能完全替代工伤侵权赔偿,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也无能力取代工伤保险,二者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和适用原则。尤其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限的情况下,盲目鼓吹工伤保险的功能,忽视工伤侵权的民事赔偿功能,对于工伤受害者的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未必有利。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长久以来,我国不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本文之目的便在于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