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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三个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为引子,引出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顶包”行为的性质,报警后又在处警期间离开事故现场的性质,未履行救助义务而径行投案的法律性质,以期找到其中与肇事逃逸性质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深入挖掘在逃逸行为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减少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的发生。本文主要以三个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与逃逸行为的关系为主展开论述,本文从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梁某肇事后找人顶替的案例、吴某报警后在处警期间离开现场的案例和何某未履行救助义务而进行投案的案例导出的形式提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的一些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一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并对逃逸行为进行了界定,引出了学界所争议的“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义务说”、“并列义务说”,本文认可“并列义务说”,因为该学说能够做到更全面的保护法益,并在各个义务之间又有优先级的不同,能对重要法益进行优先保护。通过这个学说还有时间空间方面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从可罚性、罪数、是否构成共犯的学说上分析了“顶包”行为中顶替人和被顶替人之间是不构成共犯的,其中共犯学说主要有“成立共同犯罪说”、“不成立共同犯罪说”、“区分说”。第三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二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对理论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中自首情节是否应该予以认定进行分析,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本文认可肯定说,并对吴某的自首情节予以肯定,通过对该行为主客观方面和逃逸行为主客观方面的分析对比,得出类似案件与逃逸行为之间的关系,最终对吴某的行为进行定性,得出其不构成逃逸的结论。第四部分通过对何某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径行投案的案例引出逃逸的立法目的以及投案自首与履行救助义务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分析。得出不履行救助义务一定不能构成自首,并根据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和构成要件得出何某构成逃逸。第五部分通过对上述三个案例的反思后对交通肇事逃逸与一般犯罪逃逸进行比较。找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适用的混乱问题和立法目的合宪性方面的困惑。最后提出对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要进行清晰认定并强调遵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然后通过立法修正案的方式解决逃逸中的问题,同时要注意立法时的合宪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