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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成为金融体系发展的热题,加之2008年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体系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破坏,银行业单凭资本充足率进行资本监管的弊端不断显现,尽管危机之前欧美各国的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均达标,但是依然没有避免金融危机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这正是由于许多银行通过大幅提高表外杠杆率实现银行盈利,单一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不能全面的反映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水平。因此,2010年9月《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衡量商业银行风险的新指标——杠杆率指标,同时协议还设定了 3%的杠杆率指标监管最低限,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指标达标期限为2018年底,该协议的出台使得杠杆率监管成了全球银行业监管所遵循的新标杆。2011年6月我国监管当局出台《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了 4%的杠杆率监管硬标准,同时规定主要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指标达标时间为2016年底。《办法》出台后杠杆率指标同资本充足率指标一齐作用于资产风险,对于之后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实现金融创新、约束资本监管套利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选取我国61家商业银行从2007年到2016年相关财务统计数据,将61家商业银行划分为四类即国有行、股份制、城商行和农商行,从宏观经济环境、银行自身特质以及监管当局的监管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实证研究,分析资本监管新规对各类商业银行安全性指标及盈利性指标的影响情况并得出相应结论,认为资本监管新规有利于防控商业银行的风险,然而从商业银行盈利性角度来看,短期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长期来看则对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文章综合分析了杠杆率指标加入后,其与资本充足率相配合的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风险和业绩评价指标的影响,经验分析的前提下加入实证研究,从银行角度和监管当局角度对更好的促进银行业整体指标的提高提出相关建议,从而有助于更好的解决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