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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被世界各国广泛的使用。信用证的出现,将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和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被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然而,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量急剧下降,逐渐被其他结算方式所取代。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审单标准存在缺陷、信用证本身存在缺陷,国际交易方式的多元化等。在信用证业务中,对单据进行审查,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同意付款,反之,拒绝付款。由于审单只是表面上的,而且有的银行缺乏谨慎的态度,导致信用证欺诈或信用证被拒付。这些导致了信用证的使用下将,银行的信用度降低。信用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信用证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根据我国目前国际贸易和法律制度的现状,仍应坚持信用证的使用,可以将其他结算方式作为其补充。国外关于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研究主要见于,UCP600、TSBP等其他国际惯例中,以及各国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中。外国对于信用证和银行审单的研究比较深入和规范,从法律和制度角度,对信用证和银行审单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同时在实践方面,拥有丰富的司法判例,为国内信用证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借鉴依据。而我国关于信用证的研究比较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及相关的实践经验,导致我国在信用证和银行审单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国内的一些学者,大都从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角度研究信用证,没有分析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缺乏理论方面的研究,并且由于缺乏银行审单方面的相关规定,使银行的审单行为缺乏法律的监督。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律解释、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以及对严格相符原则进行了透彻的分析,针对我国信用证和银行审单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本文对信用证及银行审单的理论进行分析,对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以及信用证业务中审单行为的主体及其义务进行阐述;其次,讨论UCP600及其他相关规定,从审单标准、审单时限、ISBP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再次,对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标准的法哲学思考,从目前存在的理念、严格相符原则、欺诈例外三方面分析其不足并给出建议;最后,通过分析我国信用证下银行审单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