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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民众在房屋征收拆迁领域的法律诉求。与旧的《拆迁条例》相比无疑是进步的。如理顺了房屋征收关系中政府的地位、实行先补偿后搬迁、专款专用等原则。然而新法的实施两年多以来,房屋征收领域仍然纠纷频发,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审视该条例中所存在的不足。该条例无疑是不完善的,区区35个法律条文怎么可能面面俱到?该条例留下了许多空白和原则性规定,而配套的地方政府实施细则又姗姗来迟,必然给条例的实施与补偿协议的顺利履行带来诸多不便。房屋征收活动中,补偿是重点,被征收人只要能得到公平补偿,大都能积极配合政府进行搬迁活动。然而事关补偿的补偿协议的性质却没有在该条例中得以明确,一时间,学界关于补偿协议性质的争论仍然是各执一词,有人认为是民事合同,有人认为是行政合同。众所周知,房屋征收中附着着大量的利益,权利寻租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便不那么顺利,此时确定该协议性质便成为征收补偿协议救济的前提。因此笔者在论文中着重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权利义务、履行与违约救济。故笔者在本文的第一章中便是用来厘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的;第二章主要分析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章为补偿协议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第四章为违约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