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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公司的制度,正在经历着一场从物本主义转向人本主义的深刻革命,公司资本制度规范的重心由静态资本向着动态资产方向转变,公司资产的重心正沿着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的方向发展演进。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作为公司发展的第一生产要素和首要资源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法律应该担负起更多的资源整合和配置功能。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通过列举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人力资本出资的矛盾规定,引发笔者对立法者不同回答的思索,立法者是基于何种考虑对同一个问题给出肯定或否定的截然相反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经济运行实务,例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都对传统的出资理论提出了挑战。实务中的操作显示人力资本的重要,却缺乏市场准入体系以及责任机制等可以通过法律技术实现的基本制度安排。由此,法律规范的冲突与经济运行实务产生的挑战引出了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立论基础在于:对人力资本出资的否定,主要是由于资本信用观念深入人心,且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人力资本出资有违安全。因此,笔者在这一部分分三个层次展开论述,批驳上述否定性的观点:1、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资产,而不是资本。出资的信用基础从资本信用实现了到资产信用的转化,从而对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过度规制股东出资形式提出质疑,对以人力资本不具备偿债功能为理由反对人力资本出资的观点予以否定。2、资本运用阶段更侧重财产安全,而在资本筹集阶段则更侧重资本效率。以何种方式出资的规制属于资本筹集阶段的法律制度,因此,更需要注重资本效率价值目标的考虑。而允许人力资本出资无疑是资本效率的体现,只是在制度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安全。从而,论证了人力资本符合资产信用理念和资产效率价值目标,是可以作为一种出资形式的。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试图分析出资本身需要具备的适格条件,从而从正面论证人力资本可以作为出资。该部分共由五个小块组成,主要观点是:基于相对于货币出资的特殊性,有必要对现物出资适格条件予以讨论,笔者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现物出资标的物条件的各种观点,并通过分析现物出资中不同利害关系人的立场及其利益要求,得出结论:无论是债权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冲突,还是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在探讨现物出资适格性要件时,都应以资本效率做为价值目标。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以及资本效率价值目标的要求,笔者提出现物出资的适格性包括三个要件:有益性、可支配性以及债权人保护的可能性。在该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