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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内在的原因相互依存作为判定依据,将法律行为划分成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两类。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的区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市场交易费用的降低,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市场经济水平的安全有序发展,发挥着十分关键的影响。但在现有的理论研究中,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二者行为应如何区分、体系应如何确定以及权利失衡的一方应如何救济等问题没有明确清楚的规定。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构成,在区分二者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分析内在二者内在含义的不同,对行为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对二者的类型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程序法中的不同要求。引言部分,笔者交代了目前有关法律行为制度、有因行为、无因行为的研究现状,阐释了本文之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研究目的。正文第一部分探讨了有因行为、无因行为二者概念的分野。通过查阅法国、德国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二者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结合法律行为理论中“原因”的含义,提出了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内在原因的不同。正文第二部分进一步分析了对二者进行区分的价值依据。通过三人社会理论的思考,分别提出了有因行为、无因行为的价值考量与利益平衡。笔者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二者的区分,提出无因行为理论具有促进交易,增强财富流通性的价值,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具有固有价值的精湛的民法方法和民法思维。在此基础之上,正文第三部分对有因行为、无因行为的类型进行了总结归纳。正文最后一部分结合民事诉讼法提出了二者在程序法中的不同之处,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对二者在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进行了分析。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