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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自然人的社会符号和标识符号,世界各国法律均认可其社会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在商业社会向市民社会的渗透过程中,姓名符号发展出的商业功能,也被多数国家认可并予以保护。姓名权在我国属于具体人格权,法律保障的是人格利益,但在实践中利用姓名符号“搭便车”的商业行为屡见不鲜,如何认识姓名经济利益并予以救济是我国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姓名符号法律上利益的产生和扩张着手,通过对姓名法律上利益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就我国现有法框架下可以提供姓名经济利益救济的具体操作规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本文由姓名的概念和社会功能着手,分析姓名上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产生和内涵,并从可量化的角度进行初步阐述。其次,通过对财产权、人格权的历史和比较法考察,得出两者权利界限是分明的,是整个权利体系的基石。我们可以通过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从静态、动态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对姓名经济利益的救济。本文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则提出解决的设想——对财产损失概念的再认识。第三,姓名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将其内部化。通过对经济人和商业伦理的考察,在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一般条款,并通过商业伦理来界定竞争行为的合理性是比较好的解决姓名经济利益的方法。从财产权和人格权的概念和发展来看,两者是独立和分野的。姓名的经济利益是人格利益的衍生,本质上不是也不会是独立的财产权。姓名经济利益从侵权责任法、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保护对于现有法律体系的影响最小,同时只要发展出适宜操作的法律规则,就能够有效的减少商业竞争中利用他人姓名“搭便车”的行为,兼顾人格尊严和商业规则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