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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抽逃出资”可谓是各国公司法的共识,但是究竟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各国有不同的标准。鉴于我国对抽逃出资的具体适用存在争议,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标准,使得各地法院“各执一套标准”,不能将其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正常交易区分开来,沦为“口袋罪”。与此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分别从“未经法定程序”、“账实不符”、“暗中”等不同方面来界定抽逃出资的行为特点。然而,上述认定标准将视角集中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外观上,并未能勾勒出一个清晰、有效的认定标准,无法有效应对多样、隐蔽的抽逃出资现状。本文在资本维持原则的视角下对抽逃出资的概念和认定进行构建,完善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抽逃出资的概念进行梳理,将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横向的比较,从而概括出现有概念的不足。同时从立法沿革的角度对抽逃出资的行为模式进行综述,分析了抽逃出资存在的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一方面借鉴刑法的四要件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抽逃出资认定作了定性,另一方面将其与虚假出资、借款行为、公司减资相区别,以期能尽可能减少实务中适用乱象。第三章在资本确定原则的视角下对实务中常见的隐性实物出资和往返支付等规避出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澄清。由于我国缺乏对诸如隐性实物出资和往返支付等类似问题的探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也是直接适用抽逃出资规则。但是应当予以明确的是,类似的规避实物的出资行为并未产生履行出资义务的结果,股东的出资义务未完成,这时应用资本确定原则来衡量股东的出资行为,而非直接无视资本确定原则的存在进而寻求资本维持原则下的抽逃出资规则。第四章是在严格区分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对抽逃出资规则进行构建。经过上文对抽逃出资概念的梳理可以看出,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过于模糊,尤其是2013年资本制度改革在放宽“准入”门槛后,使得此前就存在的呼吁用侵占财产这一概念解决股东从公司取回出资这一行为的观点又逐渐活跃开来,强调用侵权责任法代替公司法上的抽逃出资规则。但是正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一样,“禁止抽逃出资”可谓是各国公司法最基本、最原始的规则,也是确保资本维持原则最核心的规定,在大多数国家中它常以“禁止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的表述出现在公司法中,成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一环,迄今还没有哪国的法律将抽逃出资规则排斥到公司法之外,而直接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则。本文将分配的概念进行广义解释,进而从分配对象的角度将抽逃出资归属于对资本的分配,这一对资本的分配行为是一种违反分配程序和分配内容的违法分配。同时本文的最后从分配的视角对《司法解释(三)》第12条明确列举的3种抽逃出资行为模式进行解读,进一步论证将抽逃出资归属于违法分配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