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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宪法应有之义,民主的贯彻与落实是宪法运行表现之一。宪法体制中的民主,运用于司法方面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产物。在历史长河中,当陪审制度与民主相对立时,它沦为专制王权统治的工具;当陪审制度与民主相统一时,它就成为民众对抗专制的武器。当前世界,实现陪审制度与民主的统一是时代的呼唤与要求,这可以弥补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固有缺陷,防止职业偏见和权力滥用。同时,这也可以实现公民参与和代议制的结合,体现宪法体制下民主的完整性。我国人民陪审员模式的陪审制度诞生于新民主主义初创时期,50年代达到辉煌,但在文革期间,司法体系受到严重冲击,普通民众取代了专职的审判者,审判脱离于法律并完全依赖民意,致使陪审制度遭到严重扭曲,1982年宪法删除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表述。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政治进步,人们对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陪审制度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陪审制度在依法治国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机统一,宣传法律思想、增强法律意识,树立司法权威,民主监督、预防腐败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希望以此来实现宪法体制的民主价值。但是,该《决定》的出台,在实践中并没有带来司法领域民主发展的明显进步。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缺乏宪法保障。1982年宪法之前的数部新中国宪法都肯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参与审判这一民主事实。然而,由于陪审制度的低效性不满足当时开展的严打要求,所以使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中被删除。如今,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成为时代的主题,这就有了陪审制度回归宪法文本之必要。二,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强,无法正确反映普通民众的共同意志。首先,《决定》并没有采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选举的方式,而采用了推荐任命式;其次,《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员名额的限定不利于普遍代表性意志的形成。三,文凭资格设定过高。实现宪法体制下的民主,需要国家绝大多数的公民参与。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凭资格设定为大专以上,这样就将占国家人口数量居多的工人和农民排除出去。四,人民陪审员权利设定不妥,是其无法有效参与的关键。普通民众不是法律专家,不应赋予其与法官同样的法律判断权限;普通民众扮演了一个事中监督者的角色,实现其民主监督权是陪审制度的本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