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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我国在社会转型以及城市化进程当中所面临的特有问题。综合执法工作主要是依据199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关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从而在城市管理领域得以率先尝试开展。对于天津市来说,天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工作从试点以来,到目前已经是成绩斐然。但是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基于多个方面的原因,天津市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对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对于完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首先对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取得的成效进行了简要说明,指出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全新的执法方式有着特殊的社会背景、法治背景和实践背景,对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的几个阶段进行了说明,同时还通过对天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的分析,指出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如职责交叉不清、执法扰民频发、重复执法严重、执法效率低下以及行政执法的机构膨胀等,于此同时,对天津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步伐,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后,对目前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存在争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程序正当性缺失等等。笔者针对当前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主要有:更新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完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天津城市管理理综合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时,笔者力求站在全国的视角来分析,同时充分考虑天津市实际,从而增强对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注重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匕力争有所创新,以期为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提供一定价值的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