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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问题,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又是这个核心问题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决定了船货双方的利益关系,深刻影响着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发展。它经历了从严格责任到不完全过错责任再到完全过错责任的历史发展过程。当前,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统一性较弱,除各国国内法律差异较大外,现存的并且业已生效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各不相同,这样,在适用法律或公约时难免引发冲突,从而给海上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致力于制定《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其目的在于结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多种赔偿责任制度并存的状况,对海上运输立法做出调整,以更好地应对国际海运实践。本文采取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了《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基础与历史发展,研究了归责原则的民法基础以及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指出了民法中归责原则的种类,厘清了海上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脉络,并分析了其发展变化的动因。第二部分系统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构建,其下又分三部分阐述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的变化、过错推定的例外情况以及举证对抗机制的建立,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为《鹿特丹规则》归责原则的适用,指出了《鹿特丹规则》适用的承运人、适用的期间以及适用的损害。第四部分为我国《海商法》的借鉴,分析了《海商法》下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制度设计,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弊端,并结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趋势和我国的具体实际,借鉴《鹿特丹规则》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对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归责原则的若干修改建议。《鹿特丹规则》虽然未生效,但其前景乐观,必将为以后的国际或国内立法所效法,我国海商法应该顺应时代潮流,朝着《鹿特丹规则》的方向修改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