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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时代内涵。党的十六大报告,尤其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出以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党的正式文件和国家宪法。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无疑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论是从其要素上还是从其内容上,都可从多个方面进行分类。但无论从哪些方面来分,我们都会发现,其中,道德在和谐社会的建构中起重要作用,德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这种治国方略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传统治国思想的“扬弃”。同时,它在含义上与本质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又都有着根本的不同,它坚持了与时俱进的原则,紧紧植根于现时代的中国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需要,是既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治国方略。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当代中国德法兼治理论,即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在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支持,互为表里,道德渗入法律,法律体现道德精神。道德能为法治提供支持与保障,立法活动需要道德指引,司法主体需要道德能力保证,社会成员的守法心态需要道德制约;在法律不能的层面需要道德来调控,法律通过自己的规范、监督、保护、扬弃和促进等作用对德治加以支持和保障。本文从“德法兼治”的角度阐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初步揭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采取“德法兼治”的联系,探求运用“德法兼治”达到“和谐社会”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