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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被判处管制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的监管矫正,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刑事禁止令制度。但由于刑事禁止令在我国尚属初创,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的认识尚不深入,尚有很多问题存在争议。因此,对刑事禁止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基本问题。本部分首先对刑事禁止令的概念、特征、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辨析,在对国内不同学术观点进行总结、比较、评析的基础上,将刑事禁止令的概念界定为人民法院依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确有必要时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做出的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以及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性规定;认为刑事禁止令的特征包括附属性、补充性和强制性;其性质应当为额外附加的特定行为约束措施。接下来,从禁止令制度的来源入手,分别从原有管制和缓刑制度的立法、执行情况以及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分析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出台的立法和实践背景。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刑事禁止令的适用问题。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刑事禁止令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针对其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了问题,对如何界定“高消费活动”、“娱乐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提出了建议。之后,又对禁止令的适用原则做出了框定和论述,认为其适用原则应当包括必要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不可重复原则。在本部分第三节中,本文在对禁止令的适用对象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着重对是否应当对被假释的犯罪人适用刑事禁止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不同于当前主流观点的意见,认为并没有必要对假释犯适用刑事禁止令。第三部分主要就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构、期限、监督、后果等执行问题进行了论述,并着重对第二节和第四节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第二节综合了各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明确了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期限范围,并对现有规定中存在的一个细节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节则通过划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对执行结果进行讨论,并就是否应当加重严重违反禁止令的管制犯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了意见,认为不应当增加严重违反禁止令的管制犯的法律责任。第四部分则是对刑事禁止令的完善问题提出了一定的解决和完善建议,认为应当建立犯罪人人格评价机制,引入“保证人”和“保证金”制度,并提出应当从完善社区矫正队伍配置、增加对现代电子监控手段的应用和制定“社区矫正法”等方面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综合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