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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财政的最主要职能,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由于各地区历史、自然情况的不同,以及制度体制等原因,地方之间会存在着财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从世界各国的实践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实现基本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的最主要目标,也是我国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所长期追求的目标之一。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制定了新的转移支付制度,本文的选题目地旨在分析该制度实施十多年来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吻合度,并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效果做出制度评价,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提出构建符合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的途径。
本文首先从介绍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公共服务提供水平入手。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在整个财政中的比重大幅提高,与此相适应,中央向地方财政的返还和补助数量也逐年增加。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中央转移支付的基本框架。主要的转移支付形式有:过渡期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原体制补助和上解、结算补助或上解等。另一方面,我国的绝大部分公共服务都由财政资金负担,而地区间的财力差距直接导致了地区间公共服务提供水平的差距。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公共服务已经达到或者接近了发达国家水平,而西部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基础公共服务仍无法保证。本文选择了卫生资源和文化艺术作为样本进行比较,东部地区在公共产品供给上明显优于中西部,呈现不均衡局面。而地区间公共服务提供的差距已经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整体良性发展,也使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生问题不能达到居民满意的程度。
本文的第二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分析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吻合度。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前提是各地财力的大致均等化,所以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财力均等化效果。分别计算转移支付前各地人均收入财政水平的变异系数和转移支付后各地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通过两者的比较,分析转移支付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效果。在此基础上,第二节分析转移支付资金下拨采用的各种形式对于实现均等化目标的影响,其中包括过渡期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原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五种主要的转移支付形式的均等化效果。另外,还借助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引入了一个公共服务提供的数学模型,通过该模型也可以分析各种转移支付形式的均等化效果。本章第三节主要看我国转移支付资金下拨给地方后是否用到了公共服务上。由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本级财政无法满足财政供养人员的行政事业性经费,所以部分转移支付资金被用来填补这个缺口,这也使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大打折扣。在以上三节的分析之后,本章第四节将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吻合度做出制度评价: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是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但是,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对于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效果并不明显。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影响公共服务提供效率;转移支付的制度设计不合理,有些转移支付拨款不符合均等化目标;具有均等效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拨款总量太少;有些转移支付形式符合均等化目标但分配方法不规范、不合理;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在分析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吻合度,做出了制度评价后。本文的第三章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具体为:美国的补助金模式、德国以财政平衡化为特征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日本以税收返还为特征的转移支付模式。并在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国外的一些的成功制度设计如何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各个国家的国情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行政体制以及财政体制同样不尽相同,我国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在适当借鉴的基础上,本文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途径。具体有: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法律体系;改进背离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制度设计,优化制度结构;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实现转移支付公式化;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考评;建立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