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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经常会遇到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的问题,这已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焦点和争议。对不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对适用的法律理解各有不同,因而审判结果也各有不同,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制度之间利益的平衡。本文试探性的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入手进行分析,解读我国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现实中的工伤索赔及相关民事赔偿等案例的研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各地法院对民事及工伤索赔方面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同类案件不同的审判结果。第二部分针对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进行研究,对产生竞合的原因进行归纳。产生竞合的原因主要是存在三点:第一,是我国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多重的请求权;第二,是我国对于工伤与民事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不统一,不完善;第三,是我国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项目存在重叠。第三部分是笔者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的法律进行归纳,同时总结出我国现有处理竞合的两类模式即重复性赔偿模式和补偿性赔偿模式。第四部分笔者从世界各国在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入手,鉴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不同,从而总结出国外现存的四种不同的竞合赔偿处理模式即替代模式、重叠模式、选择模式和补充模式。笔者对上述的四种模式进行利弊的剖析,从而找出我国在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关系上的不足。第五部分笔者对我国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提出了司法建议,以选用“补充性赔偿”模式更为合理,同时建议引入先行垫付制度,便于劳动者快速的获得法律救济赔偿。在此基础上,为更好解决竞合问题,笔者还对完善我国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构想。我国应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设立统一的赔偿标准,明确赔偿模式,有效的将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合理的衔接。本文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案例出发,运用了个案研究,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紧紧围绕如何解决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展开研究和分析,试图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寻求更好的救济途径。本文特别指出,我国应采用“补充”赔偿模式,其赔偿模式存在一定的优势,首先,其符合工伤保险责任创设的初衷。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适当减轻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济压力,转移赔偿责任。在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中主要存在完全替代与部分替代,分别表现为“替代”和“补充”两种模式。若采用替代模式,允许工伤的受害方在完成工伤损害的赔偿时,仍然可以根据侵权法请求侵权赔偿,这样做虽然强化了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赔偿行为,但是与工伤制度不符。而采用“补充”模式,劳动者可选用工伤保险赔付,而民事侵权赔偿仅作为对工伤事故的补充,这种模式与工伤保险制度目的相一致,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采用“补充”模式也符合我国民法中对受害人损害的全部赔偿原则,这也是侵权制度与工伤制度结合的产物,较之于“重叠”模式更加周全,符合社会的核心价值。最后,该“补充”模式还强化了赔偿条款中的制裁与预防功能。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在保障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全部损失的赔偿之外,仍可以依据侵权法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从用人单位出发,过错行为承担的相关责任有利于发挥法律的预防与惩戒功能,同时满足社会的主流观点。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选用“补充”赔偿模式,该模式既能最大利益的保护受害的劳动者,同时也能在不加重用人单位赔付压力的情况下,达到用人单位与受害的劳动者之间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