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宪法解释的本质是解释者确定宪法文本的意义。当宪法文本在适用中存在模糊或空缺的时候,需要解释者对宪法的意义作出权威性的阐释或说明,故宪法解释是关系到宪法适用的关键问题。我国现行的宪法自实施以来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宪法的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就在于宪法缺乏适用性,最终使我国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权威地位难以树立起来。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应当考虑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重视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在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建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与建构对于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系到宪法的稳定与宪政制度的程序问题。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真正的宪法解释制度,现在应当对建构方法作出选择,找出适合我国宪法发展的宪法解释制度。目前我国对宪法解释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初探性的尝试阶段,对宪法解释的理论的研究还不成熟,导致在制度建设的意见上分歧较大。
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单凭某条法律规定是难以使整个制度运行起来的,因为一个制度的构成需要许多构成要素的支持。本文从宪法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明确界定宪法解释的概念及其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宪法解释的目的、场合来阐述宪法解释的内涵,而后以这个概念为标准对我国已存在的一些具有宪法解释特征的实践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得出三类国家机关成为宪法解释权主体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