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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以来,我国经济呈高速发展态势,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为了使城市开发建设和公共利益需求得到满足,政府部门会适当作出调整有关规划的决定,其中,就会牵涉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补偿原则。针对土地上有建筑物的情形,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实践操作,但是对于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的情形,目前并未有国家层面的法律统一规定,缺乏可操作之依据。尤其是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土地收回,没有后续开发利益,也没有专门的财政拨付作为支撑,这就招致政府可能因缺乏补偿资金而不主动履行收回及补偿职责的情形出现。另外,又由于做出土地规划调整、土地收回及补偿这三种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不一致,导致了政府部门间责任推诿,土地权利人难以寻求权利救济的现象产生。上述各种问题都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矛盾频发的催化剂,然而该如何控制此种行为,规划变更致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怎么救济,目前法律尚未有统一之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使得个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并不少见,因为我国土地收回程序以及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诸多矛盾和法律问题的产生,顾某土地收回一案就是典型代表。本文即以这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为出发点展开论述,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由来和选题的研究现状以及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则做了相关案情介绍、裁判结果,并提出争议焦点。第三部分分别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论依据、条件、主体、补偿标准、补偿程序五个方面对案例展开评析,并归纳总结出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即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界定收回条件中的主体、明晰“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补偿标准、完善补偿程序、完善救济方式,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收回职责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第五部分为结论,主要是对全文内容进行简单的归纳梳理及相关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