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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事物。电子证据作为全新的证据种类,其自身异于传统的任何证据种类,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脆弱性和非原件性等特征。电子证据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会大量涌现,并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证明作用。由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甚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规范均未对电子证据取证作出明确、完整的规定,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基本上还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同时由于被确定为新的证据种类时间不久,侦查机关的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摸索中进行,操作随意性很大,不仅容易破坏证据的完整性,也可能对提取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效力产生影响。如何在新形势下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运用,使其充分发挥证明作用,成为理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亦是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基于此,本文开篇从电子证据的概述着手,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内在特质和外在形式阐述,进一步引申出电子证据的特征,辅以国内外对电子证据立法现状的基本说明,引出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进行电子证据取证这一关键命题。文章第二部分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对象进行了归纳和概括,并通过对电子证据取证的五大原则的探讨,阐述电子证据取证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指导原则。文章第三部分针对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阐述电子证据的取证的两种方式,分为技术手段取证和证据保全取证。文章最后部分,结合国外电子证据取证立法情况,从立法的规范和取证手段的完善,到取证主体和取证标准的规范,对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