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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结合的创新商业模式之一。P2P全称为“peer to peer lending”,即“个人对个人”又名“点对点借贷”。这一商业模式并非我国市场原创,由于我国大陆大多数网贷平台粗略模仿国外商业模式,缺乏行业自律和法律的有效监管,P2P平台上屡屡发生资金链断裂,平台卷钱跑路的现象,因此如何启用刑法抑制相关犯罪,如何准确掌控刑法介入的时机和力度,是刑法理论与实践共同面临的新课题。本文以东方创投案为研究视角,重点讨论:P2P网络借贷的本质;网贷平台异化模式及特点,网贷平台上犯罪主要类型,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等具体课题,在此基础上,探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活动的应有时机与力度等宏观课题。由于笔者试图从一个案件引出刑法介入金融活动的整体性讨论,因而研究类型属于应用型文章,由对本案司法结论及其争议的讨论引出对互联网+时代刑法规制取向的整体讨论。全文共分五部分,共25777个字。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首先,介绍了“东方创投案”的案由及主要案情,通过案情介绍提出由该案引发的理论思考;其次,提出本案在平台运营模式,平台非法集资行为和李泽明行为性质认定上以及认定本案为个人犯罪的依据上存在的争议;最后,分析刑法在介入这一新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和由其介入方式带来的疑点,风险包括可能会抑制网贷行业的发展和不利于金融安全的保障等,疑点则主要包括罪名认定、罪数及罪数转化、单位犯罪等方面。提出应当注意刑法介入限度,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介入方式。第二部分,P2P线上借贷平台的实质和监管现状。通过分析P2P线上借贷平台的性质,提出当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实质应当是金融行业的中介机构而非独立的金融机构;通过介绍域内外对P2P借贷行业监管现状,认为当前我国的P2P借贷缺乏行业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法规,也正是前置法的缺失使得刑法在介入该领域的力度不甚清晰,因而刑法介入该领域须有所节制。第三部分,分析P2P的运营模式及其涉罪风险。通过介绍P2P网贷平台的一般运作方式,即纯线上模式和互联网与线下混合模式,说明各自优劣;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异化模式,并分别介绍资金池模式、平台自我担保模式和庞氏骗局,分析不同异化模式违法性的类型,探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针对网贷平台异化,提出防范风险的具体主张。第四部分,刑法介入及过度遏制金融创新的风险。首先明确平台非法集资行为是具有危害的行为,刑法介入该融资领域是维护融资双方和平台中介方的利益;其次,建议通过完善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等前置法或者加强行业监管的方式,消除刑法过度介入带来的负面影响;再次,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二次性违法理论,探讨刑法介入该领域的“适度”要求。第五部分,刑法介入的具体方式。通过对与两大罪名的辨析,建议在刑法介入方式上,重点甄别“非法占有”为主观要件,奉行此类犯罪仍应采取以惩罚自然人为主的司法原则,避免某些不法分子以单位犯罪为幌子牟取个人利益。同时注意网贷平台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的犯意转化和罪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