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持续低下,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提高刑事案件侦破效率已成为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们所普遍重视的一个问题。尽管司法实践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有极高的需要,但是,因为立法上对于证人的保护不够周全,再加上我国民众中长期形成的“厌讼”、“齿讼”观念,导致一方面司法机关迫切希望证人能出庭作证,协助案件侦破;另一方面证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不愿意走上法庭提供证言。这二者之间的冲突也就是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的冲突。只有平衡这一冲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司法现状,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基本目的。现今,虽然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案件侦破的影响已逐渐受到重视,并且根据2012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可窥其端倪,但是,仔细研读,仍然是不够全面的,所以,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就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们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而笔者也正是出于此考虑,希望通过自己的探索和思考,以期为改善司法现状的这一困境给予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进行探究,找寻其特点,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具体成因;第二部分主要从理论角度探讨我国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结果与责任的立法冲突,在这一部分中先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沿革与比较,随之即从法理角度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内容与特点进行阐述,最后对法律后果与责任在立法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方面进行评析;第三部分阐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对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规定,借鉴其优秀经验促进我国立法的成熟;第四部分主要是探讨如何应对以上法律后果与责任立法冲突的思路与对策,这一部分中,笔者从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提出了改革措施,以期指导司法实践,这一部分也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专家学者对这一新制度的争议,给予自己思考基础上的建议,以期为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率的提高提供更广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