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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理论一直被称之为刑法学界不可触碰之难题,而想象竞合犯更是罪数理论中的难点。随着学界对想象竞合犯认识的不断深化,加之《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相应调整,数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进一步精确对应的趋势愈加明显。“法律是神与人的事务,是正义与非正义的学科。”无疑,刑法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承担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对数罪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科学化,更是在记录正义之史的丰碑上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想象竞合犯在以犯罪构成为罪数判定标准下是实质数罪,但实质数罪并不直接对应数罪并罚。本文以相关刑法学基础理论为依据,在主客观一致的立场下提出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限制论,并进一步分析数罪并罚限制的原因,最后提出可操作的数罪并罚限制方法,以期对刑法学理论有些许贡献。全文35000余字,除引言外,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限制论,为下文写作锚定逻辑起点。本部分细分为以下内容:主要梳理想象竞合犯罪数本质之争和处罚原则之争,在罪数本质上,通过对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科刑一罪说的详细阐述后,明确应以实质数罪说为立场;在处罚原则上,因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应当允许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并且应当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范围进行限制。第二部分,详细阐述提出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限制论的原因。通过对罪数理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司法现实的层层剖析,明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方式应当与行为最终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当前司法惯例的从一重罪处罚并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因而需要做部分调整。第三部分,提出以犯罪主观方面为突破口,实现对想象竞合犯分情况惩处,并论证从犯罪主观方面出发的现实可行性和价值追求的先进性。在对想象竞合犯进行“故意+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的分类后,提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类型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数罪并罚,“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类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与上文所述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着重从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出发,证成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并不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同时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做出限缩解释,从而贯彻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限制论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