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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因在设立运营中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兼具责任承担范围的有限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从而进一步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2006年在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时引入了这一制度。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禁止有限合伙人介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并通过剥夺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方式对其管理权的行使进行否定。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是基于其与普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均衡的要求,也是合伙企业高效运营以及各方利益保护的需要。但若绝对限制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普通合伙人很可能怠于行使或滥用合伙事务的管理权,甚至与第三人勾结损害企业的利益,以至于大大削减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我国法律应当赋予并认可有限合伙人一定的合伙企业事务管理权。本文结合国外的立法、学界理论和实践发展,首先分析了有限合伙人管理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积极作用,肯定了有限合伙人享有管理权的必要性。其次具体分析了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表决、执行与监督的过程中享有的管理权以及行使的条件。最后提出有限合伙人在行使管理权时应承担的义务和限制,并就违反相关义务和限制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在对我国目前关于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立法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的维护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促进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第一章为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依据。该部分主要研究了三个问题。首先,探讨了有限合伙人享有管理权的理论依据,有限合伙人基于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应当享有管理权,且有限合伙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允许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的实践要求有限合伙人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其次,分析了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对合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积极作用。最后,在确认有限合伙人享有管理权的基础上,提出应将其管理权与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权予以差别化。第二章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表决。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表决是有限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的最直接的方式,也是其管理权中最重要的内容和基础。本文从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表决的必要性展开论述,具体分析了有限合伙人可参与表决的合伙事务的范围、表决方式的确立原则和不同类别合伙事务的表决效果。第三章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本文认为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基于有限合伙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执行、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类似董事或监事等职位作为管理层成员执行以及通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同时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利用双重身份执行。具体探讨了这三种执行方式的可行性和行使条件。第四章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监督。有限合伙人的质询权和对合伙企业经济状况的监督是其监督有限合伙事务的主要途径。本文具体阐述了有限合伙人质询权和和对合伙企业经济状况的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并将其与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予以区分。第五章为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行使限制以及违反限制所应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行使限制即其行使管理权时应当遵守信义义务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不可自我交易、不可篡夺有限合伙企业的机会、及时披露有限合伙企业信息以及审慎义务等。若有限合伙人违反相关的义务行使管理权损害了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