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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行业协会作为体育社团法人具有自治属性,但是当其对违纪人行使处罚权时,由于得到了体育法的授权,成为了我国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处罚权具有公权力的属性,处罚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是,我国体育行业协会行政处罚存在处罚主体身份不明、处罚对象狭隘、处罚救济单一、处罚程序不公开等问题。这是由于我国体育行业协会行政处罚权实质上具有公私混合属性,权力行使所依据的法律及协会章程也存在缺陷,以及权力执行中受到政府干预所导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体育行业协会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体育行业协会内部及外部对其进行规制,在体育行业协会行政处罚中区分“自治罚”与“授权罚”,完善处罚程序,为被处罚人建立起多元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体育行业协会自身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