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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是证券市场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创业板临时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性,上市公司必然伴随大量的临时信息,有效的临时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提高创业板市场的透明度和市场的有效性,避免内幕交易的产生;有利于弥补定期报告的滞后性,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息,实现公平交易;还有利于强化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临时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规定于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则散落于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由于我国创业板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针对性规定不强,还需要实践来检验这些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发展较早,法律规定相对完善,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因此,在分析现实问题、借鉴相关成熟立法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创业板临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三章。 第一章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创业板临时信息披露制度。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深入浅出地阐述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并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系统梳理了信息披露制度必然存在的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其中,经济学理论包括有效市场假说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法学理论包括传统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理念和契约理论。最后,分析了创业板市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殊性,并由此引出创业板市场临时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第二章我国现行创业板临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及评析。在制度梳理部分,笔者将我国现行的临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分为临时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规定、其它与之相衔接的制度规定两部分。其中,临时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又分为原则性规定和重点披露要求两部分,主要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与其相衔接的制度规定,包括保荐机构、投资者沟通、异常波动暂时停牌和临时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等,其规定并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制度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现行的临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进行了评析。评析的问题包括:“重大事件”的标准难以界定,传达的程序复杂,临时信息披露法律规则混乱;无形资产临时信息披露的计算不实,核心技术产品临时信息的披露标准不具体;保荐人责任不明显;监督和激励机制缺乏;临时信息披露违法的认定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执法力度与处罚力度不够等。 第三章完善我国创业板临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临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相关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临时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建议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做好相关法律规范和规则的衔接,制定临时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建立行业性的临时信息披露指引,并适当引入美国的“定制披露模式”;在加强保荐人持续督导作用方面,建议延长保荐期限,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进行不定期约谈,强化保荐人的声誉意识;在风险提示方面,建议加强临时信息披露中的核心技术的信息披露,建立股票价格波动的说明机制和承诺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在违规问责方面,建议扩大证券交易所的临时信息披露监管权限,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民事赔偿直接诉讼解决机制首次应用于临时信息披露纠纷解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