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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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最近《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民规模达6.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0%以上。信息网络在为我们的言论自由提供交流平台时,也成为了虚假信息滋生的温床。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低成本性以及信息内容的易复制性等特征,导致利用信息网络等媒体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网络空间的秩序混乱,而且对我们的社会公共秩序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乃至影响社会的主流意识及社会的稳定。因此,虚假信息如何正当入罪,平衡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成为各国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弥补了当前刑法治理虚假信息此类犯罪的不足,更正了法无明文规定下适用寻衅滋事罪这种不利于实现法的权威性、有损言论自由的做法。文章主要从该罪设立的必要性出发,应用刑法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对当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探,以便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动态平衡。本文主要从以下四部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涉及虚假信息犯罪的立法现状。主要论证新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必要性,如在理论上存在针对不特定人的虚假信息无法律评价的空白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网络虚假信息肆意侵害,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网络虚假信息入罪的正当性在于法益侵害性,但对虚假信息进行犯罪化要把握适度原则,以确保社会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合理界限。最后对当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虚假信息的规定进行比较区分,明确适用的领域以及存在的差异。第二部分是分析网络虚假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网络虚假信息犯罪化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来讨论的。客观条件将从探讨编造、传播的含义,编造与传播的关系,虚假信息的范畴以及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着手;主观条件主要是如何确定故意的主观心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困境主要是罪名如何选择、结果要件对定罪的影响以及无单位这一犯罪主体。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外代表性国家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方面的经验。主要介绍了德国、美国、日本以及韩国在网络传播方面的立法规定、互联网提供商严格的责任要求以及多元化的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来惩治有害的网络虚假信息,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虚假信息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通过建立针对虚假信息的专门罪名,可以期望通过刑法的威慑性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对虚假信息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完善,可以填补空白,减少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此外,建议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进行罪名体系类型化,避免罪名之间的臃肿,简化现有规范方便司法适用。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始终具有最后保障的特点,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提出其他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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