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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是遗嘱的特殊形式,是指夫妻之间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对其死后各自或者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夫妻共同遗嘱起源于西欧国家,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嘱意识的增强,夫妻之间通过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来处置个人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实例越来越多。但是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是争论的问题。其中,有些国家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遗嘱的本国的效力问题,或者通过判例、案例的形式加以确认其效力有否。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尚未提到夫妻共同遗嘱,理论上参照外国有着不同的观点,对这一遗嘱特殊形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研究迫不及待,也急需将其纳入法律的约束中,本文从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入手,逐步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特征、形式展开剖析,借鉴外国对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结合我国历史及现状,从理论入手,对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设立提供一些见解。具体来说,论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概述,介绍了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分类、法律特征以及与国外所谓的继承契约作比较得出夫妻共同遗嘱的应有含义。在这里,主要研究关于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遗嘱,形式意义上的夫妻共同遗嘱实际是对一般遗嘱的合并,完全可以参照一般遗嘱来确认其效力及执行;第二章是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态度,并对比得出之所以外国存在这些差别的原因,再介绍了我国目前学术界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不同观点及其理由。目前世界上对夫妻共同遗嘱有否认也有承认的,国外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划分并没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相反,在大陆法系中也存在巨大的差别。在我国学术界,除了国外传统的肯定说与否认说之外,还出现了折中说的观点,它综合了肯定说与否认说,认为对于日趋出现的夫妻共同遗嘱不必采用一刀切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而是应该分别对待,总体上来说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只是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设定一些生效要件,只有符合了这些要件的夫妻共同遗嘱才能得到承认,才能被执行,否则夫妻共同遗嘱无效。第三章是以折中说为基本观点,提出了我国今后应当建立夫妻共同遗嘱制度,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完善现有的继承制度。本部分从建立夫妻共同遗嘱的可行性、必要性出发,并且具体到制度,提出我国将来的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在形式和实质要件上应当具备的因素,并且着重对于这一遗嘱特殊形式应当做出得限制进行了阐述。因为夫妻共同遗嘱牵涉的方面远远大于一般遗嘱,如若不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将会及大得影响遗嘱订立者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一段是论文的小结部分,是对本文的总体归纳总结,得出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夫妻共同遗嘱制度,以适应遗嘱现状的发展,使社会更加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