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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是我国行政给付的新模式。在PPP模式中主要涉及政府、社会资本、社会公众三方主体。其中,社会公众在PPP模式中拥有着广泛的权利。PPP模式中社会公众权利主要来源于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给付义务以及由PPP模式所延伸出的民事权利。依照所涉法域的不同,PPP模式中社会公众的权利可被划分为公法性质的权利、私法性质的权利。作为这些权利的保障,救济性权利也应作为单独的一项权利被包涵在PPP模式中社会公众权利的范围内。根据我国PPP模式的现行制度框架,我国PPP模式主要通过规制社会资本、政府自律、以及在司法上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对社会公众权利的保护。这些渠道对社会公众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然而,也存在规制社会资本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不足、政府自律过程中责任不明确以及司法上仅仅对社会公众的民事权利进行救济等不足之处。基于以上我国PPP模式中社会公众权利保护的不足,需要从社会公众的参与、政府在PPP模式中的责任以及多元性权利救济三个维度展开,对我国PPP模式进行一番完善。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可以证成,我国PPP模式在宏观上是行政给付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公众充任传统行政法中的行政相对人角色。依据给付行政的精神,社会公众基于其相对人地位在PPP模式中的参与具有天然地位。借鉴有关合作治理以及新行政法的研究,在PPP模式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应当以协商的方式展开。我国大陆及台湾学界对德国“担保国家”理论的研究,为PPP模式中政府责任的明确提供了法理基础。依据“担保国家”理论,在PPP模式中政府应当承担行政担保责任以确保社会公众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行政担保责任在具体形态上又可分为政府对社会资本的规制责任以及具有兜底性质的最后担保责任。毋庸置疑,PPP模式中存在多维法律关系。每一种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对应不同的救济途径。因此,在我国PPP模式中应当构建与多维法律关系相对应多元的救济路径。故而,在我国PPP模式中大致可以通过完善PPP模式中社会公众协商机制、构建PPP模式中行政担保责任的实现机制以及对社会公众的多元救济路径三个角度解决社会公众权利保护的问题。首先,应在坚持效率与民主均衡的前提下,PPP各阶段中建立社会公众协商参与制度并完善配套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构建PPP模式中有效的协商机制。另外,在PPP模式中坚持政府对社会资本的规制,明确政府对社会资本的最后担保责任。同时,注重两种担保责任之间的衔接,在政府责任层面为社会公众权利提供有力的保护。最后,应当在PPP模式中构建多元的权利救济途径,为PPP模式中社会公众的权利提供全面的救济,构筑权利最后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