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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玛蒂亚·森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问题是“正义的信息基础是什么”。正义的“信息基础”指的那些能够帮助人们进行价值判断和排序的信息,不同的正义理论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候所依据的信息基础不同,如功利主义依据的是“效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依据的是“基本善”目录。森认为正义的“信息基础”决定了不同正义理论的长处和局限,他认为无论是功利主义所坚持的“效用”还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基本善”目录都有其局限性,比如功利主义会导致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法为弱势群体的有尊严的生活进行辩护,如残疾人等。基于对功利主义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森认为正义的“信息基础”是基于生活事实之上的“实质自由”,在“实质自由”这一“信息基础”的规定下,森的正义理念走向了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完全不同的道路。森的正义理念是以现实的真实生活为正义的客观环境,从自由的角度发掘现实生活中的那些不正义现象,他放弃了对完美正义理论和完美政治制度的追求,而是转向论证一个比较框架下的正义理念,试图用社会选择理论来达到他所诉求的正义的目的,即通过对社会中非正义现象的鉴别和消除,以减少那些能够妨碍到个体“实质自由”的障碍。森的正义理念带来了一场全新的思想改革,一则他将分配正义从一种纯粹的“善品”的分配原则转向成为一种带有“生成”意蕴的“善品”的安排模式。二则他否定了正义的动机是完全基于“互利”的。但是如果正义行为和社会合作并不能完全基于“互利”,那么正义的动机应该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无论是森的“广义的理性”还是玛莎·纳斯鲍姆的“仁慈”都无法做出让人满意的回答。本文认为,赵汀阳的“幸福”概念能够弥补能力理论对正义动机解释上的不足,因为“幸福”本身具有“给予性”和“创造性”的特性,能够为人们的正义行为提供动机支持。并且“幸福”概念与“生活”概念拥有同样广泛视野,从“幸福”出发对正义理论进行讨论,能够容纳更广泛的社会正义问题。但是从政治正义的讨论历史上来看,以自由主义阵营为首的西方学者通常拒绝将“幸福”引入到社会正义的讨论范畴中,原因有二,一方面他们认为“幸福”在进入政治领域之后,就是一种与主观快乐和偏好满足相关的概念,也就是功利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太过于主观化而无法为正义理论提供合适的价值判断的基础;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如果依据社群主义的观点用“至善”诠释“幸福”,那么在政治领域就会导致某种全能教义。本文在对功利主义幸福观和社群主义幸福观的简要梳理之后,认为赵汀阳在《论可能生活》提出的“幸福”与“可能生活”概念能够应对以上两个诘难。一方面,赵汀阳是从生活意义的角度对“幸福”进行诠释的,“幸福”不是一种与主观情绪相关的概念;另一方面,赵汀阳用“可能生活”这一理论形式对“幸福”概念进行解构,使得“幸福”概念具有了能够进入到正义理论讨论的可能性,并且消解了“幸福”概念强意义上的内涵,这也就避免了全能教义的产生。“可能生活”与“可行能力”同样是从真实生活的视角出发,同样都要求个体的“实质自由”的实现,但是相比之下,“可能生活”拥有更广泛的视野,也能够为人们的正义行为和社会合作提供更强的解释。所以本文做了这样一个尝试,即在森的正义理念的框架中,用“可能生活”替代了“可行能力”成为正义理念的“信息基础”,并且将“幸福”视为正义的价值目的,如此这样,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意味着一个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多生活可能性的社会。本文认为,这种尝试能够进一步拓宽社会正义的视野,并且能够更好地判断和应对社会中存在的那些难以判定的非正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