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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作出了更加明确、清晰的界定,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法治社会,社会的和谐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审判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法院的裁判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审判公正加以体现的。所谓审判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审判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审判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局面的重要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前审判公正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审判效率低下、违反程序办案、审判公开中的民主化程度严重不足等方面。影响审判公正的原因在于现行审判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传统审判理念上存在着误区;独立审判原则未能得到真正落实;一些法官素质较低,难以公正审理案件;审判腐败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针对目前审判公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审判公正的对策: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实现依法治国;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实现审判独立;加强审判监督,确保审判公正;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