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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一百年前率先打破了传统财产权原则的限制,制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制度以不转移占有为特点,允许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置财产。浮动抵押的出现使得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这种融资方式已经成为英美等国最受青睐的工商业融资途径之一。大陆法系国家也充分意识到浮动抵押对于经济繁荣的重要性,例如日本就建立了与浮动抵押类似的财团抵押制度。我国正处于新世纪经济高增长的年代,企业商业活动尤其是国际商业活动的开展,需要拓展融通资金的更大空间。国际经验表明,浮动抵押制度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但是,作为一个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的国家,建立浮动抵押制度也面对着突破传统物权体系,挑战传统物权法律原则与理论的困难。如何消除这种障碍,防范相关的法律和金融风险,是建立浮动抵押制度必须研究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以浮动抵押制度为题,在分析浮动抵押制度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建立浮动抵押制度可能与我国传统的物权法律原则之间产生的冲突,并且从立法角度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具体建议。全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浮动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对浮动抵押的概念、特征进行了阐述,并通过英国建立浮动抵押制度的案例回顾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同时还比较分析了最具特色的英国和美国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财团抵押制度。这些对于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都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二部分:我国建立浮动抵押制度的障碍。主要着眼于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尤其是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公示公信原则对浮动抵押制度建立的障碍。除此之外,还有信用制度不完善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则通过分析物权原则在现今时代背景下的应用和浮动抵押制度的实质特征,得出我国能够消除设定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障碍,建立符合国情的浮动抵押制度的结论。这需要从思想上打破物权法定对于物权制度发展的桎梏,在具体制度上建立适合浮动抵押登记的公示制度以及相应的辅助制度。第三部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构建的一些立法建议。该部分笔者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和浮动抵押制度的精髓从立法的角度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效力、登记制度、优先权顺序以及结晶和接管以及浮动抵押配套制度等方面的构建提出理论上的建议,并在这些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我国浮动抵押的基本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