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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二十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型刑事司法制度,是在恢复正义理念的引导下,以强化被害人权益保护为主要目的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一项制度,它对西方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刑事和解制度,又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介入和帮助,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司法制度。当今,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并已经成为一股潮流。近年来,在我国确立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注意,同时也引起了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的重视,并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进行积极进行了探索。笔者通过对基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实务分析,并借鉴当前国内外的基本做法,对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进行研究,以其提出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本文正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是引言,第二部分是四个章节的主文,第三部分是结束语和参考文献。主文的第一章是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分析,对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定义及其本身说具有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是对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必要性分别从公诉权的价值体现、和谐社会对公诉权的必要要求、提审公诉效率的有效手段来分析。可行性分别从法律、政策、实践的基础及域外经验四个方面予以论证。第三章分析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困境,通过对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问题分析,总结了当前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观念障碍、制度冲突、价值碰撞、角色尴尬、权利挚肘、效率困境七大难题。第四章则是笔者对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对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二节是对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化建议,分别从基本原则、范围界定、程序设计、权力羁束四个方面提出了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