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合作治理绩效研究——以浙江武义县后陈村村务监督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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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是检验乡村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在“乡政村治”之前,国家行政权直接参与乡村治理,国家参与乡村治理是刚性的,秩序也是良好的,但是乡村治理的自主性较小、积极性发挥不够,乡村发展受到限制,呈现出秩序有余而发展不足。在“乡政村治”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权力在收缩,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在村民民主意识增强,又缺乏有效治理机制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各治理主体各种矛盾,乡村民主和乡村治理变得动荡和无序。  为了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实现“发展”和“秩序”齐头并进,后陈村创设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为乡村提供了合作治理的平台,促进了乡村的发展,同时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必要的秩序。本文以后陈村村务监督为例,从乡村合作治理的角度,讨论后陈村村务监督的历史生成,研究合作治理运作机制,分析后陈村村务监督的绩效,阐述乡村合作治理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乡村合作治理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同时实现“发展”和“秩序”两个目标,是判断乡村合作治理绩效的主要标准。要实现乡村合作治理绩效,必须为各治理主体提供有序参与治理的载体,必须要为广大村民提供参与乡村治理的行动能力,必须要有国家行政权力的适度参与,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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