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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金融模式,最近几年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机构数量成倍增长,涉及金额也日益庞大。但是,在看到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不容忽视此行业中爆发的大量违法违规乱象,如资金链断裂、集资诈骗、甚者卷款跑路等。与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相比较,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其涉及的人数更多,涉及的金额也更大,一旦涉及犯罪,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虽然现行刑法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此类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的案件定性为非法集资类犯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予以惩处。诚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其运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刑事风险,有遭受刑法惩处的可能,但并不能因此把此类案件都定性为非法集资类型犯罪。因此,研究P2P网贷新模式在何种情形下适用非法集资对其定性,以及如何平衡金融刑法对金融市场的介入等问题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P2P网络借贷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作为引言,阐述了P2P网贷涉及的刑事风险,学术界的研究现状及本文所使用的资料。第二部分阐释了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述,包括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和特点、性质和运行模式,及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第三部分是分析刑法介入P2P网贷的合理性。通过对我国P2P网贷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分析,指出现阶段我国P2P网贷行业存在着准入门槛低、其法律性质未明确以及征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P2P网络借贷运营中的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主要对P2P网贷可能触及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相关罪名进行具体分析。同时提出对其进行非法经营罪认定时,要把非法集资类型的非法经营罪与普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区分。该部分从可能触及罪名的立法理论出发,同时结合P2P网络借贷在运营过程中的具体异化形式,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司法认定。第五部分就如何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进行更适宜的刑法规制提出建议,从转变对P2P网贷的刑法规制理念、完善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行刑衔接有效打击异化的P2P网络借贷具体三个方面进行叙述,阐明对P2P网络借贷这种新型的网络金融模式不适宜使用过于高压的刑罚态势,以求得行政执法和刑法司法的平衡。在完善立法方面,对非法吸收贷款中的一些法律细节,如“数额认定”、“是否挥霍”等应进行更加具体化、细则化的完善,从而有利于P2P网贷借贷的正常发展,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