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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规制问题的研究,是目前国内法学研究领域相对薄弱的地方。这与我国旅游业市场健康发展所应具备的有序、健全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极不相称。本文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合同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从研究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入手,力求详尽深入探究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主要问题及其实质内容。并对我国如何构建相关制度提出积极的建议,期望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写作背景和写作动机,为正文的论述打下基础。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一般理论。在对国内外立法及学理对格式化合同定义分析的基础上,汇总各国或地区法上有关格式条款的制度信息和特点,界定了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定义。并探悉了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度价值和功能,以此作为旅游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规制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之根据。本部分列举了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度流弊,探悉了法律从追求形式正义到对实质正义保护的转变过程。由此得到的结论是:合同正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规制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对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规制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制度进行了实证考察。通过对国际上民商事法典、民商事特别法、旅游专门法和国际公约的比较和分析,探讨了各国和地区立法的背景、内容、相互之间的影响以及各自合理之处,以为借鉴。第四部分对规制我国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提出了立法建议。本部分是论文的重点和落脚点。讨论了我国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化性质,对示范文本和实务中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模式的构建、规制途径的选择提出建议,阐述了相关的法理依据,为条款的规制寻找理论支撑,借此彰显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笔者于问题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倡导和谐的当代中国,应该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加以规制,使其在发挥传统功能的同时,展现出公平、和谐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