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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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放映室》是我国早期电视节目类影视解说视频高质量典型代表。然而此类性质的作品容易陷入侵权的风险。如近期属于影视解说视频类型的“X分钟解说电影”由于未经授权许可改编电影而被迪士尼等5家公司控告侵权。2020年国内第一个影视解说视频类型的著作权法纠纷案例——“图解电影案”公布了终审结果——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而承担赔偿责任。当前国内对影视解说视频著作权法问题系统性研究较少,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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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放映室》是我国早期电视节目类影视解说视频高质量典型代表。然而此类性质的作品容易陷入侵权的风险。如近期属于影视解说视频类型的“X分钟解说电影”由于未经授权许可改编电影而被迪士尼等5家公司控告侵权。2020年国内第一个影视解说视频类型的著作权法纠纷案例——“图解电影案”公布了终审结果——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而承担赔偿责任。当前国内对影视解说视频著作权法问题系统性研究较少,因而该案判决对未来影视解说视频的司法适用具有启迪价值。沿司法裁判思维出发,本文将从独创性认定、合理使用界定以及侵权责任认定三个面向来系统性地展示影视解说视频的问题与应对。关于独创性认定,尽管两大法系下存在不同立场与理论,我国司法实践仍应从大陆法系出发以一定程度独创性为标准将影视解说视频纳入到视听作品范畴,而不能以作品长度来否定短视频类型的影视解说视频独创性;从类型化角度来看,一般电视节目类的影视解说视频独创性高于短视频类的影视解说视频,独创性的高低并不影响对在先权利的侵犯,但可作为侵权抗辩理由。应剔除被侵权作品中体现的思想,剔除比对作品中相同的公共领域表达,以及读者整体观察视角下剩余表达的实质相似三个步骤,作为判定影视解说视频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关于影视解说视频的合理使用界定。首先要置身于影视解说视频产生的背景之中对作品引用的限度进行考察。司法实践应注意识别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方法以及转换性使用方法,我国影视解说视频的合理使用判断应回归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法律体系语境中,明确合理使用的依据,将“三步检验法”作为规范性解释的文本,并以“四要素”方法作为学理补充解释。在影视解说视频侵权责任的承担中,首先以从技术性角度来区分内容提供者以及网络服务平台的功能,尤其注意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平台耦合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提高对作品可能侵权的注意力。即使在找不到真正的上传内容主体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和过错要素来分配网络服务平台的侵权责任。在法定赔偿方法上,应将司法解释中“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作为“情节”认定的依据,通过解释论方法将“作品类型”解释为“作品本体属性”和“作品市场属性”。“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的解释应结合侵权人是否具有反复侵权的故意,被告知侵权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以及是否存在侵权的“前科”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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