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公共服务民营化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逐步兴起,如何在公共服务领域内让部分民营部门不同程度的参与到公共服务的提供中来,加速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已逐渐成为一场世界性的潮流,各个国家逐渐过渡到从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到私人部门参与的模式中。公共服务私人化更多的是通过社会自身机制完成,而较少的通过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来完成。这一模式不仅能够克服传统型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存在的弊端,诸如低效率和官僚主义,同时也让参与主体变得多元,以此来满足民众对优质服务的多元需求。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推进要求以公共服务参与者为规制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或者实践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要求行政法学针对服务民营化中将出现或已经出现的冲突进行规范,确保民营化运行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权益能实现,抑或者规制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空间范围之内,因此,本文试着对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中的行政法学规制作了简要分析。本文首先对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阐释,指出公共服务民营化在经济社会历史发展时期的发展范畴,在此基础上对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理论流派进行概述,并以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参考来考察其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概况和主要特征,同时总结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以此对照我国民营化改革进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应该规避的风险;其次分析了制约我国民营化改革的主要原因和存在的难点,以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为基本出发点,提出推进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之必要性的论点,就是必须以行政法规改革、执法人文精神、行政救济等的变革为出发点,逐步形成体制机制完备、主体多元的服务民营化体系。最后提出推进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主要涉及法律规制和具体措施、完善行政监管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垄断、增强政府公信力等方式,促成我国公共职能市场化在多元利益主体之下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