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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又称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西方国家一项古老的诉讼规则。迄今为止,这一原则已经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更成为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现代社会不断变迁和发展,并受到广泛推崇的原因在于,其具有深厚的理论依据,并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多元化价值目标和发展趋势。基于种种因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这一原则,相反,一些具体制度的设置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冲突。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司法理念得以不断更新,许多先进的制度得以适用,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不但必要而且可能。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不同的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大陆法系既判力式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式一事不再理原则两种模式。两者内容的差异可以从适用主体、对“一事”的界定和生效时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此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不能绝对化,在重视其总体的合理性的同时,要注重这一原则的相对性,表现为允许存在适当的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该在立足于现有法律文化和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进行合理定位和准确表述。鉴于我国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现象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冲突,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应该重点关注刑事追诉制度的约束,尤其是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