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商法的归属问题不仅是海商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而且具有实践价值,然而对这一根本性问题在国内暂时还缺少系统全面的研究。海商法与其他的部门法特别是民法之间有较大的差异,一味地套用民法的相关理论来解释海商法的问题有失妥当。因此,笔者从法理学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详细阐述海商法应该是相对独立的,应具有一定的自足性,以此为基础,从宏观上阐述我国海商法修改的目标模式,以期建构我国海商法律体系。有鉴于此,本文共分六个章节。第一章为概述,界定了海商法的内涵并阐述判断法律部门相对独立性的标准。第二章从海商法的历史演进看海商法的相对独立性,认为海商法植根于商人们的海上实践,其发展起源具有特殊性。第三章为海商法相对独立性的法理基础,论述制约海商法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具有特殊性。第四章为对海商法理念的分析,海商法的法律思维也具有特殊性,海商法的法律思维是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而民法的法律思维是以逻辑为中心的、体系化的、复杂的、唯理性的,这种法律思维的差异就注定了海商法的相对独立性从一开始就是必然的,不为学者的意志而转移的规律性的存在。第五章为海商法相对独立性的制度支撑,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形成了许多特有的制度和原则。如船舶拟人化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承运人责任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难救助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短期时效制度等,这些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海商法做出特殊的规定,这些制度成为海商法相对独立性的重要支撑。第六章为我国海商法体系的构建,在前述五章的基础上,论述构建我国的海商法体系是海商法相对独立性的实然要求,分别从法律概念、法律制度、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对建构我国一体化的海商法体系有所裨益。